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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标点”,一场诉讼

1999-11-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李颖 我有话说

目前,出版社翻印古籍的现象很普遍。那么,标点古籍到底享不享有著作权?应不应该获得印数稿酬?我国当前有关著作权和作品报酬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足够明确的规定。但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问题。

2000多年前的司马迁和200多年前的曹雪芹倾其毕生精力写成了不朽巨著——《史记》和《红楼梦》。但他们大概不会想到,后人竟会因这两书的著作权打上了官司。

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快到了,出版社非但没有按约付给稿酬,还认为原来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987年4月,由湖南大学教师李全华标点的《红楼梦》开始在岳麓书社出版发行,次年10日,岳麓书社又出版发行了由李全华标点的《史记》。两书出版后不久,岳麓书社便以“正文标点”稿费的形式分别支付给他1920元和3485元。此后,岳麓书社又多次重印了这两本书。其中,《红楼梦》一书自1987年4月初版后至1998年7月,累计印刷27次,印数为4,253,600册;《史记》一书自1988年10初版后至1997年10月,累计印刷13次,印数为522,200册。对于两书的多次重印,岳麓书社既从未通知李全华,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形式的报酬。

1999年3月19日,岳麓书社与李全华就《红楼梦》标点本和《史记》标点本两书的出版,签订了两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李全华授予岳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为5年),在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岳麓书社在合同签字生效起15日内以稿酬形式向李全华支付人民币共4.4万元;岳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自行决定重版重印(包括修改),每次重印前须通知李全华。

在合同签字生效后的第14天,李全华见岳麓书社支付4.4万元稿酬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便向岳麓书社催要,哪知岳麓书社的答复竟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岳麓书社的答复是:岳麓书社在向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咨询过后,发现李全华只是对《红楼梦》和《史记》做了一些标点工作,对两书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岳麓书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对这一点没有弄清楚,误以为李全华享有两书的著作权。因此岳麓书社认为与李全华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前提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岳麓书社无需向李全华支付稿酬。

对此深感不平的李全华于三个月后,即6月11日,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状告岳麓书社侵犯了他为《红楼梦》和《史记》标点的著作权。自此,由“一堆标点”引发的官司就此拉开了序幕。

标点《红楼梦》、《史记》是否享有著作权?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岳麓书社并不否认原告李全华为《红楼梦》标点本和《史记》标点本所做的工作。以《红楼梦》标点本为例,岳麓书社社长夏剑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岳麓书社在编辑出版《红楼梦》时,请李全华做了一定的标点工作,并按出版社指定的版本——《红楼梦》列宁格勒藏本,做了少许文字调整,后由责任编辑和总编辑做了不少的补充工作,使岳麓版《红楼梦》具有了区别于工作本——《红楼梦》庚辰本的某些特色。但他同时强调,岳麓版《红楼梦》出版后,之所以受到读者欢迎,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不朽的价值,且价廉物美,与当时是谁做的标点工作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尽管岳麓书社承认李全华在两书的编辑出版中做了“一定的标点工作”和“少许文字调整”,但并不认为李全华因此就享有对两书的著作权。岳麓书社的理由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和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是直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作品形式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可以复制。岳麓书社就此提出一连串的疑问:“原告所谓标点的作品”其独创性在哪里?原告直接创作或者说产生了一部什么作品?原告创作出了一部著作权法规定的什么样形式的或者说哪种形式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把原告的所谓‘智力劳动成果’——一堆标点符号复制出来,那是什么东西?这堆东西在著作权法里有什么实际意义?

岳麓书社得出的结论是:“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直接’创作出了两部具有独创性的、可复制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形式的经典名著——《红楼梦》和《史记》。”“如果原告主张他是《红楼梦》和《史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那么,在这个世界上竟然存在《红楼梦》和《史记》的著作权人既是曹雪芹、司马迁、又是李全华,这全然是一种荒唐的事情。”

夏剑钦在接受《今日女报》记者采访时说,《红楼梦》共99万字,经李全华增删改换的文字只有1589个,改动的标点91个,“这样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够得上要著作权?”他强调,根据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公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与“标点加一般校勘”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的稿酬每千字9至18元,后者每千字5至10元,且不付印数稿酬。是否支付印数稿酬,实际上就是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明显标志,“既然李全华没有著作权,书社又谈何侵权呢?”

面对岳麓书社和夏剑钦的反驳,原告李全华认为,被告的说法“错漏百出”,如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概念,将它们等同起来;把只有前八十回,没有后四十回的《红楼梦》庚辰本说成了工作本;自创判断著作权的多个标准,等等。

原告代理人、湖南景康律师事务所覃华、刘锋二位律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原告的‘智力劳动’是一种不能产生独创性作品的劳务活动”进行了反驳。律师认为,曹雪芹留给后世的是一部内容零散、层次不清且未写完的书稿,经后人辗转传抄、整理,在民间有很多种版本,原告花数十年时间对《红楼梦》进行研究、整理,终于形成自己独特的版本。他整理的版本出版后,人民文学出版社曾安排专人对该版本进行研究,看原告是否侵犯了人文社版本的著作权,该社得出的结论是未侵权。可见,原告的整理活动绝对不是一般的诸如校订、审查书稿等劳务性质的活动,而是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智慧的智力活动。

李全华也认为,判断古籍校点功劳大小的标准绝对不是文字调整的多与少。他说,古籍校点当在“准确、去讹存真、拾遗补缺、择善而从”上见功夫,不是“文字调整”越多功劳越大,如果对古籍妄做“大量文字调整”,“古籍”就变成了“今籍”,从而糟蹋了古籍。这在历史上是有教训的的。程伟元1771年、1772年两次印行《红楼梦》,对《红楼梦》做了“大量文字调整”,损害了原作,到了二十世纪,学者们花了很大功夫才将其纠正过来。

李全华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现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岳麓版《红楼梦》、《史记》扉页皆署有“李全华标点”字样,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他对二书享有著作权。而被告岳麓书社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重印其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引起了有关各界的关注,也牵动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为此发专文做答复。

由此看来,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李全华标点《红楼梦》和《史记》,是否享有对二书的著作权。”围绕这一问题,双方唇枪舌剑,各执已见,其他一些人士亦看法不一。

湖南省出版局代理公司代理人胡知武认为,“任何一种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你就要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而这标点呢,它是一种劳动,是一种智力劳动,甚至有的标点需要有高深学问的人才能标好,但确实不产生作品。如果把原来的东西抽掉,剩下标点,是什么呢?它可以复制吗?它可以让人欣赏吗?”言下之意,标点是不产生著作权的。

岳麓书社副社长吴泽顺的观点更是直截了当:标点没有著作权,就是一种劳务形式,在有标点本的情况下的标点,那就是付劳务费。

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双元则认为,“应该说李先生的这些工作,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整理人’著作权这个范畴。在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里面规定,凡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人同样取得著作权。”

接到起诉状后不到10天,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便就此案的有关问题向岳麓书社声称曾经咨询过的国家版权局去函咨询,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答复如下:

“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进行校点,如果在原作的基础上产生了演绎作品,即新的作品,则校点者仅就新的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如果对内容完整的古籍作品的‘校点’,仅仅为标点,则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不产生新的演绎作品。由此可见,在古籍的校点和整理方面,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古籍作品的标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整理范围,取决于标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创作作品的行为。总之,应当将单纯的标点与创造性的校点行为加以区分。”

那么,作为标点工作,应不应当付印数稿酬呢?199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标点劳动,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1999年,国家版权局又出台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但是,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没有将标点考虑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专门为标点规定报酬标准。国家版权局的解释是,在古籍的校点和整理方面,“特别是在校点和标点之间,区分创造性和非创造性的界线不是很清晰的。实践中因校点而产生新作用的情况实不多见。相反,过分强调校点的创造性,反倒会误导为纯标点也受著作权保护”。

1999年9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调查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庭调解。但最后因被告不同意原告“认定被告侵权,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要求,法律调解失败。此案将另择时间宣判。李全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到时自有公断。

这场官司,不管谁胜谁负,可以预料,它对我国的古籍标点、校勘、整理工作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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